简介
跨国公司高管绿卡(EB-1C)同样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在投资移民(EB-5)出现排期之后,有大量的出生在中国大陆的投资人选择用L-1A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建立企业。跨国公司高管绿卡(EB-1C)就是L-1A签证最后调整身份成为绿卡的最终途径。具体来说,EB-1C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对于雇主的要求:
EB-1C申请的雇主(Petitioner)必须是成立一年以上的美国企业。该企业必须要和境外企业有符合移民规定的相应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姐妹公司、办事机构等。并且,两家企业都必须要进行业务运营。
对于EB-1C受益人的要求:
首先,受益人作为高管必须要具体参与公司的管理。移民法上认可的高管职务可以是行政执行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也可以是管理性职务(managerial capacity)。
其次,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有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在海外关联公司里面任高管职务。
另外,虽然法律上面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是高管最好具有相应的学历、薪资和经历。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EB-1C的受益人都是先申请并且持有L-1A跨共公司高管签证,之后才再通过EB-1C的方式去调整身份成为永久居民。但是L-1A身份并不是EB-1C的先决条件。只要雇主和受益人符合相应的条件,完全可以直接申请EB-1C。